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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