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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