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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