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