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