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