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