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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