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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