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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