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