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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