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