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条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