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三条 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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