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