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设计组织建设。
建委、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线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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