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设计组织建设。
建委、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线工程。
建委、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