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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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促进高等级公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 第二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的建设。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及有封闭设施的一... 第三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设计组织建设。 建委、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 第五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安排有关管线工程和高等级公路的同步建设... 第六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于工程项目获准立项时,将该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线建... 第七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前,会同规划管理及有关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共同对公路工程与相关的管线工程进行统筹规... 第八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土建工程项目,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统一设计;也可由管线建设单位自... 第九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安排列入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经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对未报管线建设计划不能安排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不得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 第十一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与高等级公路平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应设置在车道以外,不得在车道下平行铺设。横穿高等级公路的地下管线,应建有便利维修... 第十二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已竣工的高等级公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向市... 第十三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架设与公路平行的各类架空管线。横跨公路的架空管线,其支撑管线的杆柱支架,应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对涉及已竣工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于工程施工前向市公路主管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一)就... 第十五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铺设管线的施工作业中,应严格加强现场管理,禁止发生不按验线后的线路走向开挖,扩大开挖宽度,非地质原... 第十六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管线设施,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管线单位在管理和维修... 第十七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建设管线范围内建设高等级公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管线单位同意,签订改建管线工... 第十八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利用或损害高等级公路路产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由规... 第十九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