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管线设施,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管线单位在管理和维修上应服从高等级公路管理的要求。进入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维护、维修作业,应按章办理手续,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管线单位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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