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建设管线范围内建设高等级公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管线单位同意,签订改建管线工程的有关协议,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