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