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利用或损害高等级公路路产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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