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已竣工的高等级公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向市公路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不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只需横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的,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一)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向市公路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不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只需横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的,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