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与高等级公路平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应设置在车道以外,不得在车道下平行铺设。横穿高等级公路的地下管线,应建有便利维修的专用涵洞。在高等级公路建成后要求铺设的,应报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从公路桥梁、地道或其他指定地点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