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