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