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