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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