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