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十四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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