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十四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