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