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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