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