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