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
(三)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发现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作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调整的依据。
(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
(三)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发现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作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调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