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