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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