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