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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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
第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
第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
第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
第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
第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
第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
第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
第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
第二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
第二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
第二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
第二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
第二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
第三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
第三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
第三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
第三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
第三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
第三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
第三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
第三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
第三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
第四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
第四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二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
第四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
第四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四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
第四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五条 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
第四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
第四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
第四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五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第五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
第五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
第五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
第五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五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
第五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
第五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
第五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
第六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
第六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
第六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
第六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
第六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
第六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第六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
第七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
第七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
第七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三条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
第七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
第七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
第七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第七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
第八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
第八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
第八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
第八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
第八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八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
第八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
第八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
第九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
第九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
第九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
第九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
第九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九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第九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九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第一百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