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