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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