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