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