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