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