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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