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