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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