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