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