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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